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校发〔2022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运体育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促使开运体育人才培养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有效对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锻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条件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石家庄及河北省内周边地区,发达省份及长三角、珠三角;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

(二)企事业单位的规模不限,但必须有确定的合法经营范围和相对稳定的业务。

(三)能够提供与开运体育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岗位(岗位群),能接受开运体育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若干名学生进行企业实践教学活动。

(四)愿意与开运体育签订校企合作相关协议,并依法保障学生权益。

第四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达到下列标准可申请作为优质示范基地:

(一)基地建立时间原则上达3年以上(含3年),接受实习(实训)学生达3届以上(含3届),接受实习(实训)学生数及周期有一定规模。

(二)与学校专业、专业集群或学科专业群契合度高,能满足学生不同阶段的企业实践教学要求,具备开展“真题真做”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

(三)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队伍,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高度重视,实习(实训)质量高,学生收获大。

(四)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在教师挂职学习、教研科研、技术研发、专业课程共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深度合作,校企协同育人成果丰富。

(五)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为学生提供有行业竞争力的合理补贴。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习(实训)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优化实习(实训)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订校外实习(实训)教学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七条 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共建双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通过主辅授课、挂职锻炼等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习(实训)教学过程,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习(实训)阶段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习(实训)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共建双方共同做好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立完善校企全方位协同育人机制。共建双方积极探索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等多种形式的深度合作,努力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实习和就业相结合,切实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促使双方协同发展。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部和对外合作部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教学科研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考核评估基地建设和管理质量及经费预算等。对外合作部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拓展、洽谈、签约、挂牌和政策把关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维护和使用。各单位要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数量须保证每个专业 50%及以上学生的实习(实训);要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成果培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基本程序:各单位考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或对外合作部审查协议——校领导审签——签约挂牌——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后,各单位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目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录用开运体育毕业生情况。

(四)其他协同育人、合作成果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学科研部将会同有关单位、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基地利用情况;抽调、审查各基地教学档案材料等。

(二)学校每年末召开1次实习基地建设总结会,各单位应详细分析本学院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撰写工作总结。

(三)在抽查检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听取各单位总结汇报的基础上,学校对各单位基地建设与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对实习(实训)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无明显成效的,予以撤销。

1.考核不合格,成效不明显,不能保证实习(实训)教学质量。

2.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展实习(实训)活动的。

3.学生在基地实习(实训)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合作单位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

5.连续3年未进行建设和利用的。

6.其他违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求的情形。

(四)合作单位以实习(实训)基地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受到查处的,该基地予以撤销,学校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合作到期后,经与合作单位协商,可以续签合作协议书,不续签的合作关系自然解除,实习(实训)基地撤销。

(六)经考核评估被列为优质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学校将给以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对合作单位用人、用工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在学生实习经费中列支,按规定使用。